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对自然人的属人法有不同的理解,即有的把自然人的属人法理解为自然人的住所地法,有的把自然人的属人法理解为自然人本国法(即国籍国法),因而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成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别的国家居士不清楚,居士在这里简单理一下中美之间一般所遵循的规则:
由于各国立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并不是一致的,常常造成这样两种情况:有的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而有的人则无任何国家的国籍。在冲突法上,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根据你提供的例子中所述的,如果美国公民在中国生个孩子,按照美国属地原则,他将没有美国国籍;同时按照中国属人兼属地原则,中国也不承认他中国国籍。是这样的,中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公民在中国生的孩子不承认中国国籍,除非该外国人已定居中国,但也要经过“经申请批准”的程序。这个例子是典型的国籍的消极冲突,而这个冲突问题的解决,一般是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也即选择中国法。结论:不是中国籍,也不是美国籍,而是无国籍。楼下网友说的对的。
无国籍人要转变成有国籍的人,通常也是最多的方法是通过移民来取得国籍。
无国籍人的确象楼下所说,比较自由。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欢迎无国籍人移民归化到她的国家,包括美国和中国。
希望居士的这个回答有助于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