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对国籍的渊源问题研究的不深,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各国对人的本源都有规范,比如“国籍法”,虽然国籍法归属于本国法范畴,实际上本国人不出国的话,很少牵涉到国籍法,而往往是外国人到要经常涉及本国或居住国的国籍法,由此,一国的一部《国籍法》往往好像是立给外国人看的。从一个国家立该国的国籍法的背景和技术来看,国籍法一定要立的“体面”,尤其在人权等方面更要体现该国的“文明”。移民国家不说,就说中国吧,中国人算多了吧?中国的“绿卡”制度刚刚才开始执行,但早在1980年中国就出台了一部《国籍法》,全部条款总共只有十八条,然而涉及到“无国籍人”的条款就占了两条,居士这里抄录如下:
“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
居然中国都这样“文明”,更何况是西方的移民国家。
“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
居然中国都这样“文明”,更何况是西方的移民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