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默认”,法理上都叫作为,但两者有其责的区别。
就本案来说,孩子的母亲是加拿大PR,假如还是中国公民,孩子的父亲是美国公民,如果孩子在美国出生,根据“自动”属地法则,孩子是当然的美国籍。由于孩子的母亲是加拿大PR,父亲是美国公民,该孩子不可能“自动”取得中国国籍,也不可能取得加拿大国籍。
如果该孩子的父母是尚未取得他国PR的中国公民,孩子出生在美国,该孩子根据美国法律所遵循的属地法则“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同时根据中国法律属人兼属地法则,也“自动”取得中国国籍。根据美国和中国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对该国籍冲突,通常援引国家私法中遵循本人意愿选择原则,假如该孩子回到中国报上户口(选择加入了中国籍),该孩子长大到十六足岁或以后,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美国国籍同时“丧失”中国国籍。
对于自然人出生国籍的取得,美国遵循属地法则,中国遵循属人兼属地法则,也有国家遵循属人原则,比如日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