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前面一半,不同意后面一半。

确实生活保护作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和受给者对国家的贡献(比如国籍,交税,服役,工作。。。)无关。我对社会福利制度的粗浅理解是,它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以应该只和生活的困窘状况相关联,而且对于在这个国家生活的人都是平等的。

正因为如此,理论上是否日本国籍也不能够成为生活保护对象的前提条件。相反,只要生活在日本社会,且符合生活保护条件的都应该属于对象范围。

另外,具体情况而言,确实在接受生活保护的外国人里面很多是在日朝鲜人。这些人来到日本的原因多为二战时期的强制连行,战后被允许保留原来的国籍。这些人和他们的子女在日本生活了很长时间甚至诞生在日本,要求他们生活不下去了就回到祖籍国家去,我觉得不太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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