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研究明白了那个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的定义。我家领导符合salaried non-exempt employee的定义。这个劳动法本意是保护employee,防止employer以各种名义不给雇员发overtime工资,所以,就把employee分类,那些雇员是必须发overtime工资的,那些employer可以不给。也明白了领导上一个工作,开始的时候HR就给了她两种选择:hourly or salaried。那家公司就是按通俗的salaried不给加班工资,只有hourly才给。那次领导选了hourly。。。
现在这家是从私人小公司开始的,并且是給客户测样品的。加不加班完全根据客户来的样品数量决定。有时候客户要求加急,往往是正常价格的2-3倍。这样老板宁愿员工加班,給加班工资,公司还可以多挣钱。所以,salary不是exempt的决定条件。
我个人的理解就是:只要雇主給40小时以外的时间1。5倍工资,那个多出来的0。5倍工资就就合乎no-tax的条件。劳工法的本意是防止雇主找借口不给员工发加班工资的。既然发1.5倍,那就可以归到salaried non-exempt类了。李医生的那个记件工资怎么算我还没搞明白。但contract worker不合适这个non-exempt定义...
Overtime pay免税的数量是指所有overtime pay的1/3,就是一点五倍加班工资里的那个0。5倍的部分。这个我上一篇说明了,没错。所用的表格是Schedule 1-A,不管你走itemized deduction还是standard deduction, 这个overtime no-tax都能cla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