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2年4月20号close了一个房子,closing的settlement statement里面显示seller给了我4月1号到20号的property tax credit。那我理解seller应该是付了1-3月份的property tax。我们这里的property tax是city在6月和11月给两次账单。我的mortgage company在7月和12月付了两次,付的是全年的tax amount ,并没有按比例抠除前三个月的seller付的部分。(我们这里6月份的账单是用的预估数字,使用前一年的tax amount的一半。11月份的账单会显示真正的全年的tax amount和下半年需要缴纳的数字).
我又查了一下2020年3月26号买的另一个房子的closing document,settlement statement显示3月26号到3月31号的property tax是我tranfer给seller, 那也就是1-3月份的property tax是seller付了。但是我的mortgage company 也是在7月和12月付给了city全年的property tax。
这是怎么回事呢,我有点糊涂了。两个房子在不同的城市,mortgage company也不同,不能都犯错误吧?是我哪儿没搞明白?请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