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泛而谈的道理我前面已经讲过了,两害相权取其轻。
话题一开始就是恶性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不应该及时公开。最能说明问题的要算Virginia Tech那个枪杀案,校方知道消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大家,知道情报的人让自己的人都离开办公室回家了,一个多小时后学校才广播,但这个迟缓导致了后来近30人死亡。
至于其他非恶心的事件,是可以选择不公开,比如每年冬天冻死多少人,中国大陆是从来不公开的,但却非常乐意报道其他发达国家死了多少人。香港这个数据也是及时公布的。
纯粹为博取眼球的事件当然应该尽量少报道,主编把关,但香港有几十份报纸,恶性竞争下自然有时候不顾社会责任,要靠读者自己去选择性接受和判断。但在高空投掷腐蚀性液体一事件上,共识是应该及时公开报道。
把讨论范围缩小一点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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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共识”是
-周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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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010 postreply
06: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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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的英文是common sense,大多数人这样认为
-tiantia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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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010 postreply
06: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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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sense我一直以为是“常识”
-周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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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010 postreply
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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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common sense我一直以为是“常识”
-tiantia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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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2010 postreply
0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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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奇怪的逻辑
-周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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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2010 postreply
18: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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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是不可避免的,谁好谁坏可以见仁见智
-tiantia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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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2010 postreply
20: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