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讨论范围缩小一点

回答: 当然,这事也不能全由警方说了算周梦蝶2010-01-10 05:07:39

泛泛而谈的道理我前面已经讲过了,两害相权取其轻。

话题一开始就是恶性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不应该及时公开。最能说明问题的要算Virginia Tech那个枪杀案,校方知道消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大家,知道情报的人让自己的人都离开办公室回家了,一个多小时后学校才广播,但这个迟缓导致了后来近30人死亡。

至于其他非恶心的事件,是可以选择不公开,比如每年冬天冻死多少人,中国大陆是从来不公开的,但却非常乐意报道其他发达国家死了多少人。香港这个数据也是及时公布的。

纯粹为博取眼球的事件当然应该尽量少报道,主编把关,但香港有几十份报纸,恶性竞争下自然有时候不顾社会责任,要靠读者自己去选择性接受和判断。但在高空投掷腐蚀性液体一事件上,共识是应该及时公开报道。

所有跟帖: 

你说“共识”是 -周梦蝶- 给 周梦蝶 发送悄悄话 周梦蝶 的博客首页 (642 bytes) () 01/10/2010 postreply 06:23:58

共识的英文是common sense,大多数人这样认为 -tiantianqq- 给 tiantianqq 发送悄悄话 (368 bytes) () 01/10/2010 postreply 06:59:21

common sense我一直以为是“常识” -周梦蝶- 给 周梦蝶 发送悄悄话 周梦蝶 的博客首页 (268 bytes) () 01/10/2010 postreply 21:11:26

回复:common sense我一直以为是“常识” -tiantianqq- 给 tiantianqq 发送悄悄话 (690 bytes) () 01/11/2010 postreply 00:46:29

这里有个奇怪的逻辑 -周梦蝶- 给 周梦蝶 发送悄悄话 周梦蝶 的博客首页 (424 bytes) () 01/11/2010 postreply 18:18:58

比较是不可避免的,谁好谁坏可以见仁见智 -tiantianqq- 给 tiantianqq 发送悄悄话 (272 bytes) () 01/11/2010 postreply 2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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