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是违反federal law, 很严重的罪。[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VII), which prohibit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 ]
不要说外面的法律,就是公司published的rule就有申明,公司反对歧视,谁遇到不公,可以上告。
不管我是否辞职、还是另外开公司,我觉得是遇到的歧视,难道我不应该上告?
老中是有语言、文化的弱点,但是并不等于老中在公司就自然应该在最底层,永远没有机会。 这只是implicit的requirement,但如果摊开了,让外面人来审核、或者打官司,公司绝对不能够把这作为打压你的理由。
而且恰恰是因为minority,在人脉、文化上的弱势,就有federal law来保护和平衡我们。 难道我们不应该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