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提出的是香港普选的框架,还要变成具体立桉,经过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行政长官许可,再交回人大常委确认或备桉。换言之,

我查了一下,老F说中国政府完全遵守基本法这说法不准确:

"中国政府答应了香港的政治发展要按国际标准。《基本法》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适用,该公约例明公民参与政府管治的时候,不应该设有不合理的限制。甚麽叫作不合理的限制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公约的进一步解释,公民的参选权是不应基于一些不合理或带有歧视性质的原因而被剥夺,例如参选者的政治联繫,个人的政见亦不应成为剥夺任何人参选权的理由。

有关按实际情况这一点,香港现时的实际情况是没有真普选的话政府将会难以运作,对真普选的追求是为了理顺香港的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详见问题六)。事实上,没有人要求把美国或英国的选举模式照搬到香港,大家要求的是「确保市民在选举中有真正的选择」这一点能够在选举制度中得以落实,具体的方法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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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法律解释的问题 -beijingcheng- 给 beijingcheng 发送悄悄话 (265 bytes) () 09/30/2014 postreply 12:54:10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7条允许港人修改新政长官产生办法 -beijingcheng- 给 beijingcheng 发送悄悄话 (214 bytes) () 09/30/2014 postreply 12:58:36

《基本法》没有规定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 -beijingcheng- 给 beijingcheng 发送悄悄话 (298 bytes) () 09/30/2014 postreply 13: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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