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7条允许港人修改新政长官产生办法

七、二〇〇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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