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二〇〇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7条允许港人修改新政长官产生办法
回答: 人大常委提出的是香港普选的框架,还要变成具体立桉,经过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行政长官许可,再交回人大常委确认或备桉。换言之,
由 beijingcheng
于 2014-09-30 12: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