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因为并没有人不允许孩子的父母生活在香港,法律只是说如果孩子要在某学区上学,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为该学区住民。
至于“住民”的定义则是另一个问题,“住民”的定义一般会包括 “在该地保有住房”,“以该地住房缴纳联邦及地方税的地址”等等。
我们对该案的很多具体事实并不清楚,譬如孩子的父母是否在该学区保有住房,是否有意愿向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纳税? 所谓学区坚持孩子母亲必须在,目前也不过是一面之辞,大家还是耐下心来等着看下面会发生什么好了。
如果你是质疑纽约法律是否妨碍“自由迁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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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很有理,我上面的回答也说明了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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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2010 postreply
06: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