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点和美国正相反。
在美国,特别是大城市,之所以有超过35%的大众选择租房居住(而在欧洲,这个比例更高达50%),是与健全的“租赁法”分不开的。法律规定,房东不能随意涨房租,不能轻易毁约,更不能随性赶走房客;并且在更换新房客之前,必须将房屋修缮一新,由房东负责日常维修服务。法律最大限度保障了租户的利益,使房客享有充分的安全感。
我朋友老丁,买了一幢独立的小楼。孩子大了搬出去后,家里就剩下他和老伴儿,上下三层空落落,于是,便把地下室装修好,租给一对年轻夫妇。
一次老丁回国度假,半夜时分一阵电话铃,把他从梦中惊醒。是房客打来的,说厕所漏水了,要他赶紧找人修理,不然就要“水漫金山”。老丁急忙对房客说,这三更半夜到哪儿找人去啊。那边房客说,三更半夜,现在不是中午吗?哦,原来是12个小时时差。
老丁身边又没有水管工的电话,只能上网找了家“正规”的修理公司,致电他们出个“急症”。由于老丁不在现场,只能随他们开价了,结果月底收到账单,1200美金!老丁只能怨自己度假没挑准好时候。
租客受到法律保护。各个州,市都有Tenant Protection Act(《租客保护法》)和Rental Housing Tribunal(《房屋租住条例》),条例明显都是“偏心”房客的。比如,租客拖欠房租,只要有正当的理由,比如被裁员,拖欠房租在一定时间内,房东不能驱赶房客。租客甚至在没有交足房租的情况下,可以赖掉房租一“搬”了事。
在美国,租户是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有法律撑腰,美国租户是大爷。这个观念,其实跟“顾客是上帝”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
美国房东叫地主(landlord),因为美国人拥有房产其实是拥有地产,房子只是土地的附加物。美国各州甚至各城市都有保护租户权益的法律,不许地主“乱说乱动”。条款不尽相同,但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可歧视(No discrimination)。不能因宗教、性别、年龄、职业、残障、性取向等,而拒绝租房给他们。
其二,确保住房符合居住、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如:必须提供空调、热水器、浴室、冰箱、炉灶等基本配备。
其三,租金不可高于规定的限度,每年涨价不可超过规定的比例。如:同一地区的二室一厅,月租不可超过1600元,每年涨价不可超过百分之三等。
其四,押金(deposit)金额不可超过月租;在租期满后,三个星期内必须退还给租户。有的地方(如马里兰州)还规定要付利息。
其五,必须给租户紧急联系方式,以便租户可随时告知住房问题,如热水器不出热水、水管漏水等,房东可及时修理。
其六,尊重租户的隐私,不可随便到出租屋去。如果有事必须上门的话,必须至少提前24个小时,联系租户,征得同意。
其六,房子出租后,房东不可以在租期期满前将租户赶走。什么“要卖房子了”“儿子要结婚了”,什么理由都不足数。美国租房的租期绝大多数为期一年,而后续约。
其七,如果遇到麻烦的租户,比如不交房租,房东可以逐出租户,但必须按照收回租房的所有法规(Follow all eviction laws)进行。绝不可叫几个壮汉,把东西扔出去,把租户架出去。整个法律程序通常要几个月。
作为租户来说,当然要信守租房合同(Lease agreement),最重要的就是按时付租金、不损坏房屋和设备,如此你便可理直气壮当大爷。当地都有“得不到赔偿不收律师费”的律师等你的生意。
当然,绝大多数房东和房客是和睦相处,皆大欢喜的。法律之所以保护房客的利益,前提是因为房东属于有产阶级,而租房者相对来说,就属于弱势阶层。可实际上在美国,选择租房还是买房,对大众来说只不过是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单身者基本选择租房,丁克家庭也多半租房而居,一般只有结婚后有了孩子,才会考虑搬到郊外、甚至小城镇选择买房子。
纵观美国百年的房价平均走势,基本上仅和通胀率持平。也就是说,房地产对普通百姓而言并非投资的选项,只是生活方式选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