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
凡是在美國生活的人,大多有簽字的經驗。銀行開戶要簽字,租房合同要簽字,買車合同要簽字,上醫院看病要簽字 …….總之,在美國只要辦事,幾乎離不開簽字。但生活在美國的老中可曾在簽字之前仔細閱讀過要簽字的檔上寫了什麼?我看大多數人即使看了,也不一定真懂那些複雜的法律術語和一些模棱兩可的文字,更別說對英文一知半解的人了。反正我這個人從未對自己簽的東西存過疑,因我不信美國紳士能從我身上得到些什麼。
事實可不是這樣。
筆者不久前想要出售一家經營不太景氣的自助洗衣店。於是,在桔縣一家有影響的洋人報紙只打了一天廣告,沒料到招來了幾個洋人爭相要為我賣店。早就聽說美國經紀人遍地都是,英文叫(DEALER),大小交易似乎有了他們才可成交,才可賣得好價錢。於是乎和一位表現十分積極,講話也十分紳士派頭的叫DAVID的DEALER見了面。
見面後,他大講自己對出售自助洗衣店如何有經驗,各族裔都有從事這行的朋友。而且自己還開了四家自助洗衣店,聽來十分的“PROFESSIONAL”,他把我店中的機器一一估價。奇怪的是他把機器的估價高估百分之三十以上。我問他為什麼,他沖我眨眨眼,神秘地說,“這樣才能留有殺價的餘地,才能賣得好價錢。”他還強調說,“記住,DEALER經紀人永遠是站在賣方這一邊的,放心,我不會坑你。
”儘管他說得天花亂墜,我明白,如果店通過他賣掉,他是要從我這裏抽取傭金的,他把店價抬高,他的傭金自然按比例也高,這也是很自然的事。我們談得似乎很投機,最後,他笑嘻嘻地拿出一張紙,說,“這是一張十分標準(PERTTY STANDARD)的賣店委託書,煩你在這裏簽個字。”我不疑有詐,毫不猶豫地簽了名。
日子一天天地過去了,DAVID那邊毫無動靜,這期間倒有兩位南韓人打電話給我,詢問賣店之事, 我都叫他們找DAVID聯繫,但結果都是石沉大海。
後來我發現,委手DEALER賣和自己賣也沒什麼區別。經過一番周折,終於自己找到了一位殷實的買主;是個多金的臺灣人。又經過幾番討價還價,以四萬多美元成交。於是,按美國的買賣規矩,我們去公證公司公證。公證手續之繁自不必贅述, 等待時間大約四十五天左右,這四十五天之中最重要的一項公證,就是要在報上登所謂公報(PUBLIC BULLETIN),公告天下某人要賣店了。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廣告天下,如此店有產權糾紛,請在這期間提出,過了這段期間提出不具法律效力。要簽字的文檔自然又是一大堆。筆者來美多年,從沒欠過人一分錢,更莫論有產權糾紛。對此,自然心胸坦蕩,靜等交接了。
誰知就在結束公證(CLOSE ESCROW)前兩天,有人向公證公司發了一紙傳真,聲稱我欠了他一萬七千美元。公證公司火速召我去解釋,並且告知,如果我不能妥善解決此事,公證公司不能如期結束公證手續,而且還要從買方應付我的錢中扣除一萬七千美元,用作日後理賠及打官司的費用。這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正是那個紳士DAVID搗的鬼。在家翻箱倒櫃,才找到兩個多月前糊裏糊塗簽的什麼“委託書”。仔細閱讀了一下條款,竟嚇出一身冷汗。其內容簡譯如下:
自簽約之日起,XXX雇用XXX賣店(心中大罵,我他媽的什麼時候雇得起這個洋鬼子),雇用期為九十天。
XXX同意無論店以何種方式賣出,店主同意付經紀人百分之十的傭金。上限不超過一萬美元。
九十天雇用期到期後,如賣主不以書面通知DEALER取消委託書,委託書則依然有效。
這時我簡直快氣瘋了。整個“委託書”是個馬關條約——硬是強加的不平等。而我卻不疑有詐,貿然簽了字。事到如今,給他錢吧,心不甘,情不願;這筆交易他沒幫任何忙。美國俗語講,沒有白吃的午餐。不給吧,公證公司要扣我一萬七千美元。
據說,這是按規則辦事。
前思後想,和他打官司,也要破財的。再說美國的律師豈是我能請得起的。經過和幾位熟悉商業糾紛的律師諮詢,都認為私了較好。因為真打官司,輸贏很難講。律師費、時間賠不起,店也賣不成了。律師們都說,在美國,字,亂簽不得!
無可奈何之下,解鈴還須系鈴人——經紀人DAVID。於是,打電話找到他。我強忍怒氣,裝作鎮靜;而他卻是在守株待兔,坐收漁人之利。因他根本不會賣店,簽字只不過是花招而已。
他皮笑肉不笑地說,“簽字就有效。這,就是美國法律。”
我說,“你這是欺詐!”而他卻大言不慚地說,“我吃的就是這碗飯,別說我了,二十一世紀房地產也是這麼賺錢。”
經過一翻激烈的討價還價,最後我付他三千美元,以換取他撤回對我的“CLAIM”。“讨债”
簽字,帶來的一字千金的損失是我做夢也想不到的。而美國有讓這種騙子生存的土壤。合法而不合理地騙,而據說屢試不爽。奉勸老中們,如能從我的教訓中引以為戒,我則不枉費筆墨。您看,我的簽字多值錢呀,不折不扣的“一字千金”。
一字千金
凡是在美國生活的人,大多有簽字的經驗。銀行開戶要簽字,租房合同要簽字,買車合同要簽字,上醫院看病要簽字 …….總之,在美國只要辦事,幾乎離不開簽字。但生活在美國的老中可曾在簽字之前仔細閱讀過要簽字的檔上寫了什麼?我看大多數人即使看了,也不一定真懂那些複雜的法律術語和一些模棱兩可的文字,更別說對英文一知半解的人了。反正我這個人從未對自己簽的東西存過疑,因我不信美國紳士能從我身上得到些什麼。
事實可不是這樣。
筆者不久前想要出售一家經營不太景氣的自助洗衣店。於是,在桔縣一家有影響的洋人報紙只打了一天廣告,沒料到招來了幾個洋人爭相要為我賣店。早就聽說美國經紀人遍地都是,英文叫(DEALER),大小交易似乎有了他們才可成交,才可賣得好價錢。於是乎和一位表現十分積極,講話也十分紳士派頭的叫DAVID的DEALER見了面。
見面後,他大講自己對出售自助洗衣店如何有經驗,各族裔都有從事這行的朋友。而且自己還開了四家自助洗衣店,聽來十分的“PROFESSIONAL”,他把我店中的機器一一估價。奇怪的是他把機器的估價高估百分之三十以上。我問他為什麼,他沖我眨眨眼,神秘地說,“這樣才能留有殺價的餘地,才能賣得好價錢。”他還強調說,“記住,DEALER經紀人永遠是站在賣方這一邊的,放心,我不會坑你。
”儘管他說得天花亂墜,我明白,如果店通過他賣掉,他是要從我這裏抽取傭金的,他把店價抬高,他的傭金自然按比例也高,這也是很自然的事。我們談得似乎很投機,最後,他笑嘻嘻地拿出一張紙,說,“這是一張十分標準(PERTTY STANDARD)的賣店委託書,煩你在這裏簽個字。”我不疑有詐,毫不猶豫地簽了名。
日子一天天地過去了,DAVID那邊毫無動靜,這期間倒有兩位南韓人打電話給我,詢問賣店之事, 我都叫他們找DAVID聯繫,但結果都是石沉大海。
後來我發現,委手DEALER賣和自己賣也沒什麼區別。經過一番周折,終於自己找到了一位殷實的買主;是個多金的臺灣人。又經過幾番討價還價,以四萬多美元成交。於是,按美國的買賣規矩,我們去公證公司公證。公證手續之繁自不必贅述, 等待時間大約四十五天左右,這四十五天之中最重要的一項公證,就是要在報上登所謂公報(PUBLIC BULLETIN),公告天下某人要賣店了。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廣告天下,如此店有產權糾紛,請在這期間提出,過了這段期間提出不具法律效力。要簽字的文檔自然又是一大堆。筆者來美多年,從沒欠過人一分錢,更莫論有產權糾紛。對此,自然心胸坦蕩,靜等交接了。
誰知就在結束公證(CLOSE ESCROW)前兩天,有人向公證公司發了一紙傳真,聲稱我欠了他一萬七千美元。公證公司火速召我去解釋,並且告知,如果我不能妥善解決此事,公證公司不能如期結束公證手續,而且還要從買方應付我的錢中扣除一萬七千美元,用作日後理賠及打官司的費用。這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正是那個紳士DAVID搗的鬼。在家翻箱倒櫃,才找到兩個多月前糊裏糊塗簽的什麼“委託書”。仔細閱讀了一下條款,竟嚇出一身冷汗。其內容簡譯如下:
自簽約之日起,XXX雇用XXX賣店(心中大罵,我他媽的什麼時候雇得起這個洋鬼子),雇用期為九十天。
XXX同意無論店以何種方式賣出,店主同意付經紀人百分之十的傭金。上限不超過一萬美元。
九十天雇用期到期後,如賣主不以書面通知DEALER取消委託書,委託書則依然有效。
這時我簡直快氣瘋了。整個“委託書”是個馬關條約——硬是強加的不平等。而我卻不疑有詐,貿然簽了字。事到如今,給他錢吧,心不甘,情不願;這筆交易他沒幫任何忙。美國俗語講,沒有白吃的午餐。不給吧,公證公司要扣我一萬七千美元。
據說,這是按規則辦事。
前思後想,和他打官司,也要破財的。再說美國的律師豈是我能請得起的。經過和幾位熟悉商業糾紛的律師諮詢,都認為私了較好。因為真打官司,輸贏很難講。律師費、時間賠不起,店也賣不成了。律師們都說,在美國,字,亂簽不得!
無可奈何之下,解鈴還須系鈴人——經紀人DAVID。於是,打電話找到他。我強忍怒氣,裝作鎮靜;而他卻是在守株待兔,坐收漁人之利。因他根本不會賣店,簽字只不過是花招而已。
他皮笑肉不笑地說,“簽字就有效。這,就是美國法律。”
我說,“你這是欺詐!”而他卻大言不慚地說,“我吃的就是這碗飯,別說我了,二十一世紀房地產也是這麼賺錢。”
經過一翻激烈的討價還價,最後我付他三千美元,以換取他撤回對我的“CLAIM”。“讨债”
簽字,帶來的一字千金的損失是我做夢也想不到的。而美國有讓這種騙子生存的土壤。合法而不合理地騙,而據說屢試不爽。奉勸老中們,如能從我的教訓中引以為戒,我則不枉費筆墨。您看,我的簽字多值錢呀,不折不扣的“一字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