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主一枚,就遇到麻烦房客,从5月份起就断断续续的拖欠房租.这个月(12月)的房租,今天都9号了,还没付。
到目前为止欠3000多元,他们的Lease1月5号 满一年。
我昨天写了Three day notice to pay rent or quit and 30 days notice terminating month -to-month Tenancy.
昨天他们没在家,我订门上一个,然后又去邮局邮寄了一个,。
请问,我想让他们到1月5号搬走, 刚看到给法院的UD-100,怎么说是,要订门上,还要邮寄, 还要给一个人?
到底要怎么做,才可以合法让他们搬走?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