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房子租给一个离婚妈妈和她四个小女孩。
离婚之前她们应该是在一个中产家庭。离婚后,女的在找工作,主要收入来源是前夫的赡养费。
当时她申请租我的房子的时候,主要提出交两个月押金(security deposit),我也想不到什么理由拒绝。
最近她开始迟交租,不是迟很多,也就迟几天。我也很客气地提醒她准时交租,说如果有需要,我们可以更改租约上的交租时间来配合她的财务安排。比方说,原来约定是每个月的第一天交租,三天后开始收滞纳金。如果她是每个月的第四天才收到工资、赡养费什么的,我们可以把租约改成每月第五天交租。目的是有规有矩,也方便大家。
她似乎以前没租过房子住,没有什么概念,老是跟我唠叨两样东西:
1) 她以前还房贷,grace period 可以最长15天,怎么交租的 grace period 就只有3天了?
2)她说她有两个月的押金放我这了,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的,难道不是吗?
我有点哭笑不得。于是耐心跟她解释:
1)Grace period 是合同约定的。租约上写的是3天,就应该是3天。如果想改成每月第15日交租,我们可以改租约。
2)押金不是用来应付周转不灵的情况的。如果她需要 cash cushion,钱应该放她自己那,而不是放 security deposit。
她说希望可以退还一个月的 deposit,因为手紧。我想,如果手不紧,倒是可以考虑一下。如果在房客财务紧缺的时候降低 deposit,岂不是南辕北辙?
归根到底,还是那句话--“自控能力差,钱在自己口袋里,总要花光才舒服”。既然是这样,钱还是放我口袋里比较稳妥。起码在退 deposit 的时候我不会说“这个月我的钱花光了,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我再退你 depos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