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行的给解释一下,这位犯了啥罪?看着除了没收公司,不该抓人啊?

来源: datodato 2012-07-07 16:50:5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967 bytes)

新华网南京7月7日专电(记者 秦华江)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日前破获一起抽逃出资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美元,犯罪嫌疑人丹尼斯·陈(中国名字张某)已被抓获,目前,连云港市检察院已批准将其逮捕。

2011年3月9日,灌南县公安局以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原因将张某涉嫌抽逃资金案移交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支队随即立案侦查,同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经查,原是浙江省宁波市人的张某,在工作和生活中,一直使用中国名字张某。2006年7月,他以丹尼斯·陈为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的身份,以外资名义在灌南县堆沟镇注册成立江苏博龙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

公司成立几年,除了几间厂房,未购进任何设备,张某却利用开公司名义骗取了当地448亩土地的使用权,并以其为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宁波新城支行贷款1580余万元,而张某因到期拒不归还贷款,该土地已被法院冻结,该土地6年没有得到有效使用,造成巨大损失。

5月17日下午,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办案民警在上海徐汇区将张某抓获。到案后,让民警没有想到的是,在浙江宁波出生并生活了30多年、拥有美国护照仅几年的张某,拒不承认曾经并一直使用到案发的张某这一中国姓名、身份,并称自己出生在美国,只有丹尼斯·陈这一个名字,张某只是和他同年同月同日生,并长得相像而已。

民警通过取得的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国际结算传票、交通银行(601328,股吧)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证实这位丹尼斯·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抽逃出资罪,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目前,检察机关已批准将其逮捕。

http://news.hexun.com/2012-07-07/143310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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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经济罪枪毙的都有, -laota- 给 laota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7/07/2012 postreply 17:27:48

欺诈罪。给地是因为他当初答应在一年内投资2000万美金。 -相对强度- 给 相对强度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7/07/2012 postreply 18: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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