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山先生曾在本坛发过一篇大作,谈到自 2009年后,由于新的税法,出租屋销售税免税额的计算,要和当初自住时间和出租时间的比例计算。近来读到一篇文章,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对如山大作的一点补充。特摘录如下。 (以下内容摘自:《房地产 湾区 第三期 Oct 6 - Oct 20, 2010》)。
先自住后出租不受新例影响
这条新税例的条文虽然不长, 内容却不容易理解,尤其是先自住后租出不受新条例影响这个部分。以致很容易误会, 以为凡是在09年之后曾出租的物业都只能部分增值免税。
这个条例中有一个例外条款 (Exception), 内容是 “业主自住后五年内不当作非业主自住时间”,意思是业主只要本来用作自住,之后即使改变用途, 将之改为出租, 在5年内都不必担心新例条款。 因此,很明显地税例的用意只是收紧“先出租后自住”的情况,对其他出租情况的税务优惠是没有影响的。
举个例,由2009年至2010年房子自住,2011年至3年改为非自住 (例如出租或改为第二住宅),2013年将房子卖出,全部资金增值都可以用25万免税额免税。 所以,先将物业作为主要住宅,以后才改为出租物业,便不会受到新法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