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告上法庭,可以完全歪曲事实,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1,没有做房屋检查就离开了,而在起诉书里,却言之凿凿,搬家当天接受了检查。
2,在8月30日已收到通知(短信和电子邮件),第二张支票寄出。在起诉时却又一次装作全然不知。
告人可以混淆是非。
起诉书共5点,叙事和目的占3点,告两条,一是取消了第一张支票,告五千。二是超过月底没收到押金,告双倍押金赔偿。这两条之间穿插了一句话,因为拒绝支付清理费。
法官或旁人看完,组织起来的故事应该是这样:房客接受房屋检查后搬家,房东扣了欠费后退还了押金,然后又要扣更多押金,并以此为由,取消了支票,至今不退还押金。(起诉时间是9月初)
调解员问过双方后,房客发现其他告不了,又改口称提起诉讼时不知道押金已寄出(我估计开庭在证据面前他会改口没有收到短信和电邮,甚至可以说第一张支票取消后给他造成了巨大伤害,不再相信第二张会是真支票),也不知道清理树叶的具体费用,直到9月17日收到支票后,才知道比第一张支票少了287,现在要追究这287的赔偿。
就这几个简单事实,所有事件都有文字记录(调解会不看任何证据)。房客明显说谎歪曲,也敢告上法庭。我依然想不明白,法庭对说谎和乱告是否太包容。美国社会立足于诚信,撒谎一词用来骂人是狠毒之语。而法庭是讲真相的最神圣殿堂,却似乎又是谎言最多的地方。
之前,我知道第一张支票没用挂号信会成为攻击点。调解员对此事只一听而过,对第二张支票却问过双方,在对方否认知道30号寄出后,一直追问什么时候收到,什么时候兑现。
现在,我想法官无需判断清理树叶费是否该扣,合同清楚且合理合法。法官的重点会是寄出第一张支票后,再扣是否成立。我的理解是,房客自行离开,房屋检查等同于一直没有完成,早期我寄出第一张支票是基于我对房客的帮助之心,如同之后扣清树叶费只扣一半,都是基于自愿帮助,但是,清理树叶的责任由房客承担这点明确无误,在30天期限内房东发现的房客责任费用,都有权力追究,甚至包括已寄出并兑现了支票,房东依然有权力去法庭追究。(我这事的客观事实也确实如此,在房客离开后的两周,大家的精力都集中在维修方面,对清洁和树叶方面没有关心。)
目前我还没想出法官还有其他问题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