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有一个外地的出租房。由出租公司管理。前面一个房客搬走了,发现破坏比较严重。那个管理公司也比较拖拉,到了20天的时候,还没搞好。他们就发了一封信说,还要1-2个星期。最后维修的总费用是$6500。房客的$2500押金全被扣了。房客现在说要去法院告我们。维修的东西都有收据。就是最后给清单的时候,这个21天的deadline 过了。但是在20天的时候,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sent a letter to them requesting 1-2 weeks more。这个情况去法庭的话,会怎么样? 还有如果我们想要回另外的$4000,同一个case 就可以吗?还是要到法庭搞另外一个case去告tenants ?
因为对那个管理公司的不满,我现在不用这个公司了,现在正在交接手续过程中。 但是这个退押金的事是前一个月的事(当时还是用那个管理公司的)。这个情况可以要原来的管理公司替我去法庭吗?因为那个房子在外地,而且整个过程都是他们操作的。但是我又担心他们不上心去处理这件事,毕竟现在我已经不让他们管房子了。他们应该是有不开心,不过表面上大家还可以,没有闹得不愉快。
问题比较多,谢谢大家。最近被这事烦心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