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会去找律师,提前向大家请教一下,看看有没有类似经验。
背景:房子带房客卖,卖家已经给房客Tenant Estoppel,房客签字了,下周卖家serve 60天notice请房客走。但卖家不愿意等60天,所以我们正在协商两周内close,买家(我)继承这个房客和这个60天notice.
我作为买主,想用一个三方协议对房客进一步做个限制。无利不早起,我的想法是承诺refund full deposit,并且给个小额的搬家费,房客如果同意并签字,我们就close escrow。我的想法是这个协议花点小钱,但也算是多一重保险,如果房客赖着不走,一方面我可以evict,一方面我还可以告他毁约。
这个想法行吗?有没有漏什么?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