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地主一个法律问题。
我们两年前买了一个国内同胞的房子。因为卖家是外国人,需要fill 8288 form 和给IRS上交withholding 的钱。 卖家CPA及时filed 8288 b form , 但是escrow给IRS晚交了withholding money. 据escrow‘说’, 晚交钱是卖家CPA要求的也是正常的(8288b)。但是卖家因为不懂英文,错过IRS的补充材料要求的信件,导致8288b rejected。之后再给IRS交钱就晚了。IRS 按规定给作为买家的我们发了bill statement (failure-to-pay penalty+interests =8k). 在过去的一年半内,我们耗费了许多精力时间,和IRS, seller, escrow, agents 交流,大家基本同意是晚交了钱。
现在IRS bill statement 在我们买家名下, 追着我们要钱。我们是因该起诉escrow还是seller?对我们买家来说,我们只知道escrow晚交钱了。至于escrow和卖家CPA的communication,专业法规, 卖家错误...我们不懂也不明确知道。escrow建议我们直接起诉卖家。 卖家已经不住在本地了。我们很难找到卖家去small court呀。
请教我们是因该起诉escrow还是seller?
谢谢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