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显然没有注意,这个控赶条款危害极大。他们说,加上正当理由,算不得什么大的变化。大错特错!按月租赁与定期租赁(譬如一年租)一起,成为两种主要的租赁形式之一是有原因的。定期租赁有确定性但缺少灵活性,按月租赁有灵活性但缺少确定性。这个灵活性就表现在60天(或30天)通知上。房东叫房客搬不需要任何其他理由,如果闹到法庭,房东也只需要出示送达60天通知的证明。如果这个60天通知被取消了,按月租赁的灵活性在哪里? 如果没有这个灵活性,按月租赁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房东为什么还要签按月的租约?如果该法条予以实施,两个主要租赁形式之一的按月租赁就不再存在,租赁市场就会极大地萎缩,将会出现巨大的混乱。不知道立法者将怎样回答这个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