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有这么一条:交房给租客之前房东要re-key所有的锁。Landlord is required to re-key all locks prior to possession.
基本情况:
房子在Illinois。房子买来之后没换锁,上市出租。
5月8日和租客的代理final walk-through 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了租客的代理。租客开始付房租。
6月28日租客搬过来,发现拿到两把钥匙,而且从外面进车库门的锁手上的钥匙打不开。 前后门的storm doors上的锁也没法打开。
租客要求re-key所有的锁。答应之,7月7日完成把钥匙交给他们。
现在租客要求扣除6月28到7月7日之间800块的房租。Offer他们400, 租客不接受。 现在租客威胁上法庭。
请问租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求指点。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