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PM签更加复杂,能私最好了。
2.管理公司如果不参于签约,那被告的风险就降低太多太多了,但米国就是个没事干阿猫阿狗告来告去的社会,加个liability 安全些,否责睡不好觉。少点一百万应该够了,反正房子那边的都2米险,几百就够了。劳工险NH是必须的,法律。
3.神马trust acct?realty trust 本来就是有自己的trust acct。师兄是指这个吗?
管理公司的是将会有自己的LLC acct和EIN#.这个户头不就是用来运作PM的收入开销的吗?
4.法庭上可能行不通可以理解,税务上会行得通吗?
是不是开公司自开自的不是太合理有点取巧?
打球没兴趣.越简单越好。
谢谢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