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问题

如果按照公正的原则,罪犯如何对待受害人的,罪犯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但是为啥还要有程序呢?因为不能确定罪犯就是罪犯。而判刑呢?罪犯所受的惩罚可能原少于受害人受到的迫害,也可能远高于受害人的损失。

所以程序的存在本来就是法律系统自己承认无能的结果,本身就不具有正义性。结果也很难达到公平正义。所谓的正义性,只是抚慰人心,和防止未来再发生的功能,对此法律本身的作用都很有限,过分强调程序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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