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薇:看为版的帖。别急,会有办法的,怎么可能没办法

来源: SAR 2022-02-19 13:21:18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077 bytes)

今天看到微信上一篇文章,我觉得很有见地。

 
来源:  于 2022-02-19 10:33:13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55 次 (569 bytes)

文章认为,买入被拐妇女的人家都是犯有强奸罪和轮奸罪的,所以不能用买卖来描述这种犯罪。所有买入被拐妇女的应一律按强奸罪论处。知乎上有一篇文章也说到这个问题,如果按强奸罪对待买家,会很快消灭拐卖妇女。文章举了某地区的一个例子,当地领导就是按强奸罪对待所有买方,号召大家揭发,揭发有奖,很快就消灭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我觉得刑法必须修改,不能在用买卖妇女来描述暴力挟持妇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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