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认为,买入被拐妇女的人家都是犯有强奸罪和轮奸罪的,所以不能用买卖来描述这种犯罪。所有买入被拐妇女的应一律按强奸罪论处。知乎上有一篇文章也说到这个问题,如果按强奸罪对待买家,会很快消灭拐卖妇女。文章举了某地区的一个例子,当地领导就是按强奸罪对待所有买方,号召大家揭发,揭发有奖,很快就消灭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我觉得刑法必须修改,不能在用买卖妇女来描述暴力挟持妇女的罪行。
今天看到微信上一篇文章,我觉得很有见地。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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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要靠学校学生!成年人是在利益链上的。发现协助亲友犯罪的学生,不予高校录取资格 “丰县一中是王牌,每年几十北大清华 ”
-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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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022 postreply
10: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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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有奖,利益链就变了。
-为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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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022 postreply
1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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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用钱买的副作用有点儿大,那地方好像还不缺钱,是习俗缺德。用钱买不如断前途,反正行之有效的办法一定是 顺人性地强化公德
-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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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022 postreply
11: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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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议好!
-庄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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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022 postreply
11: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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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从严从快从狠。然后再说其他。-:)
-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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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022 postreply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