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乃泽·
“政权”一词在现今的中国宪法中仅出现在一处: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而“国家政权”乃虚乌有也。看来不是“国家政权”无足轻重就是中国宪法还很粗制滥造。
以前还有颠覆国家政府一说,那倒简单便是国务院。中国的议会人大是有权罢免国务院人事的,换句话说人大是有权颠覆国家政府的。人大委员是人民的代表,老百姓为颠覆国家政府向代表们提提建议作作呼吁怎么就有罪了呢?
温 家宝在CNN上说中国共产党曾有夺取“国家政权”的前科(不知道夺取与颠覆哪个更有负面的涵义),可能指的就是从国民党手里夺来的治理国家的大权。但夺取 政权后的中国共产党今天也说治理国家的大权是由人大授予国务院的,权力的行使受宪法的制约受人大的监督,就是宪法的修改及颁布都在人大职责之内。文雅一点 叫政治改革粗俗一点叫颠覆政权对人大来说都是责无旁贷,何以有颠覆国家政权一罪?
10月26日新华网载文:所谓“因言获罪”是对刘晓波案的误读。文章强调刘晓波犯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不是“自由言论罪”,文中高教授能援引的西方社会之法令及其实施的参照无一能与一个公民对颠覆国家政权(要求社会改革)非暴力的诉求挂得上钩的。
踏破铁鞋无觅处可能话过头了点,但今天的中国共产党还是羞于去立个清单,这近五年十年内哪些人在哪些国家被以非暴力的颠覆国家政权问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