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此句之前有:
“乙卯,御殿宣阿敏十六罪。眾議當誅。上不忍致法,幽之。
又有:
“先是阿敏既屠永平官民,以其妻子分給士卒。”
上方才曰:
“彼既屠我歸順良民,又奴其妻子耶!”
后以:
“命編為民戶,以房舍衣食給之”为惩。
断无“皇太极对他屠杀平民的举动极为气愤,不仅囚禁了阿敏,而且把阿敏的妻儿子女分给普通士兵为奴。”之理。。
所译 “彼既屠我归顺良民,又奴其妻子耶” 大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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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涉皇家威仪,践踏皇亲血脉,
-林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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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08 postreply
16: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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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谬读了,惭愧。谢林兄斧正!
-渔樵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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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08 postreply
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