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此句之前有: “乙卯,御殿宣阿敏十六罪。眾議當誅。上不忍致法,幽之。 又有: “先是阿敏既屠永平官民,以其妻子分給士卒。” 上方才曰: “彼既屠我歸順良民,又奴其妻子耶!” 后以: “命編為民戶,以房舍衣食給之”为惩。 断无“皇太极对他屠杀平民的举动极为气愤,不仅囚禁了阿敏,而且把阿敏的妻儿子女分给普通士兵为奴。”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