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这样架空刑事定罪原则(二)

来源: willowmili 2021-01-16 06:10:44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020 bytes)

请看(一)

                          二:玩弄手法,降低标准

审判法官担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会为被告提供过多的保护。政府对被告的证据必须非常有力,才能定罪,政府可能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因此,他们发布指令将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减少到最小。

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关于“合理怀疑”的陪审团指令:“合理的怀疑是一种怀疑,会引起理性的谨慎和明智的人在对自己的事务中的重要事项采取行动之前犹豫。” 另外明尼苏达州,南卡罗来那州,内华达州,联邦第三,五,六,八巡回区都有类似的指令。文字上看似乎是对被告有利,但是,将刑事审判合理的疑问与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决策相提并论并不合适,因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应采用不同的标准。当我们在自己的事务中做出重要决定时,就会充满不确定性和冒险。人们通常会考虑稍多的证据,当将此标准应用于司法程序时,从该标准的表面看,仅需要证明某事更可能是真实的。这是举证责任的另一个证据标准,用于民事诉讼。举证的一方仅需说服事实调查者所声称的为真的可能性就大于50%。但是在刑事审判中,被告的生命和自由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应考虑更多证据。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怀疑-犹豫”的定义大大减轻了举证的负担,因为在刑事审判中举证的责任远高于稍多标准。

劳伦斯·索兰(Lawrence Solan)的法学教授在他的文中总结使用真实陪审员和模拟陪审员就合理怀疑提出的不同陪审团指令的一些实证研究。他对联邦和州法官进行了调查,询问陪审员在定罪之前如何以数字表示自己要多么确定被告有罪,大多数法官倾向于91%的确定。他在调查中使用了三种不同的陪审团指令。一个被称为“真正的疑问”:怀疑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另一个是未定义的;第三个是联邦司法中心的“坚信”:“如果根据你们对证据的考虑,坚信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那么你们必须裁定他有罪。另一方面,如果你们认为他确实存在无罪的可能性,则可以给被告人怀疑的好处,并裁定他无罪。”

在准陪审员中,关于被告有罪的确定程度,只有“坚信”的指令在审议前是68.87%, 审议后80.5%。当陪审团指令陪审员必须有“真正的怀疑”时,审议前和审议后的分别为68.25%和61.62%。对于尚无合理疑问的指令,审议前和审议后的分别为52.87%和55.00%。

所有陪审团听的是很弱的案件。在听取了其他二种四项陪审团指令的陪审团中,其中一半做出了“有罪”判决。少数人以“陪审团难断”告终,其余的则判“无罪”。对于获得“坚信”指令的陪审团,都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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