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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分析--一位美国法学教授与儿子的对话 (七)

(2020-10-27 08:16:31)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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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合理怀疑”原则的起初主要目的不是保护被告。

儿子:什么,不是为了保护被告?

教授:是的。相反,它具有明显不同的目的:“合理怀疑”最初是关于保护陪审员的灵魂免受诅咒。在较早的基督教传统中,将无辜的被告定罪被认为是会遭受死亡诅咒的罪孽。

儿子:啊,这真可怕。通过制定这一则,陪审员可以在不冒自己受死亡诅咒的风险的情况下对被告定罪,因为他们可以确信自己对有罪的怀疑是不合理的。

教授:你很聪明!从我们所讨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理解它的重要性:该则从来没有被设计为保护被告,甚至也没有被用作恰当意义上的举证标准。

教授:一位前联邦上诉法官Patricia Wald坦率地承认,合理的怀疑标准实质上与刑事司法系统的日常运作无关。 这种不相关性不仅是由于使用认罪协议和检方裁决权造成的,而且还因为陪审团不使用该标准。 例如,“很少有法官……相信每个陪审团在决定有罪或无罪方面都严格遵循这个排除合理怀疑范围的标准。"

儿子:现在,我已经真正了解了排除合理的怀疑有罪举证的真相。

教授:那只是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方面。你知道吗,每个被指控犯有重罪的人都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如果他或她负担不起,法院将为他或她指定一个。

儿子:是的,我知道。那很公平。

教授:这被称为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的权利。您知道被告何时开始拥有这项权利。

儿子:不确定。

教授:猜一猜。

儿子:在18世纪?

教授:不。

儿子:在19世纪?

教授:不,还没有。

儿子:在20世纪?

教授:是的,1963年。在那之前,这项权利不是自动的。 1791年确立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权利时,这仅意味着被告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儿子: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很昂贵,我想穷人没有律师。

教授:是的。直到1938年,最高法院才裁定,如果被告请不起律师,联邦法院则必须指定一个,并承担费用。

儿子:那些被州控告的人呢?

教授:他们不像联邦政府的被告,如果负担不起,就无法获得律师代理,直到1963年才能得到律师辩护。

儿子:有大约150年如果联邦刑事被告钱不够,则无法获得律师辩护;有大约200年,在州一级被指控的穷人没有律师。

教授:基本上是对的。除非一些好心的律师自愿代表他们,否则穷人就没有律师。

儿子:律师很少愿意白干

教授:是的。 1942年,被告只能在“某些情况下”由律师代理(Betts v. Brady316 U.S. 4554621942))。例如,如果不这样做,将“冒犯公平与权利的共同和基本观念[]

儿子:哦,仅仅一个超出合理怀疑范围的有罪明就够糊弄人了,被告人如何能够在刑事辩护中有效地代表自己?

教授:绝对正确!他们不能。

儿子:肯定有许多无辜的人为没有犯的罪行而被定罪。

教授:在DNA成为犯罪证据之前,从来没有任何统计数据。是的,我同意你的看法。你知道为什么在1963被告这项权利吗?

儿子:不。

教授:有两个因素:一个名叫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的勇敢的人被错误地指控入室盗窃,他要求律师进行辩护,但遭到拒绝。他被定罪并被判入狱。在监狱里,他研究法律。他写信给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审查他的案子,并由律师代理。第二是从1953年到1969年的美国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他非常开明,做出了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授予刑事被告人由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Gideon v. Wainwright372 US 3351963))。

儿子:吉迪恩能遇到如此开的最高法院真是幸运!

教授:你说得很对!沃伦法院后来被称为共产主义法院 (《推动弹骇1957219日《纽约时报》)(Impeachment Pushed, N.Y. TIMES, Feb. 19, 1957, at 63).

儿子:共产主义法院?!他们是否想改变美国的政治制度?

教授:不,法院没有。仅因为沃伦法院授予了被告应有的权利。

儿子:等一下!对不起,爸爸。美国将自己标榜为一个重视人权的国家。被告应享有适当的权利。

教授:我同意你的看法。任何刑事被告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应获得胜任的辩护律师的有效协助,以免发生任何不公正现象。沃伦法院(Warren Court)特别在刑事诉讼中给予和扩大了贫困被告的权利。在吉迪恩被裁定的同一天,法院在道格拉斯诉加利福尼亚州(Douglas v. California 372 U.S. 353 (1963) ) 中将原告由州出钱的律师代理权利扩展至第一次上诉。 1964年,法院在密赛亚诉美国(Massiah v. U.S., 377 U.S. 3531964)一案中再次将律师代理权利扩大至起诉后。

儿子:爸爸,被告人不应享有这些权利吗?

教授:应该的。不幸的是,沃伦法院经受了国会的,并遭到了J. 埃德加·胡佛的批评(J. Edgar Hoover,《法律与外行:对法庭的信心必须保留》,A.B.AJ.195812月,1155页,1157-58页)。 在1968年总统大选期间,理查德·尼克松说:“法院在削弱打击犯罪力量方面做得太过分了。”沃伦法院在任期结束时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艾森豪威尔总统说他任命沃伦的决定是“我在任期中犯的两个最大错误之一”。

儿子:我的天哪。沃伦法院遭到了政府,媒体和个人的强烈抵制。

教授:沃伦(Warren)任职期间的法院更广泛地关注平等的概念,即被告人平等的机会来构建辩护。

儿子:被告人没有这种权利吗?如果认为他们没有这种权利,那么他们将不得不接受检方所施加的任何指控,对吗?

教授:对。

儿子:我不理解沃伦法院为给刑事被告人平等的机会进行辩护而承受的抵制和反感。

教授: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被告没有任何权利。

儿子:(讽刺地)好极了!那么刑事被告不是人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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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mili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ahhhh' 的评论 : 刑事被告是政府指控的,被告后的流程及审判前后的法律规则不是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可以应对的。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技能娴熟的律师的协助,肯定有不公平产生。甚至在现在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还有很多无辜的人被送进监狱,甚至处死。美国政府和法官不是不知道,而要等一百五十多年,这说明他们根本没有将人权当回事。
ahhhh 回复 悄悄话 你有个基本的事实弄错了。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是指政府不能侵犯/拿走的权利。比如你请了律师,政府不能不让他替你辩护。而不是说政府要恩赐这个权利,比如送你个律师。
政府可以给你的,就可以拿走,还可以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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