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美建交公报》,美国“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这个法是指什么法?或者这个“承认”的法律框架是什么?有些人不清楚,有些人故意混淆其中的概念,但这个法是整个这个陈述的关键,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完全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其中最容易混淆就是误认为这个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这显然不符合陈述的逻辑关系。首先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大陆政府)的法,根本就没有合不合法一说,难道有一个政府出台一套定义自己不合法的法律体系吗?其次,其他国家也不可能是依据大陆政府的法律体系“承认”大陆政府的合法性,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社会体制,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彼此之间法律具有独立性,就是彼此不认可对方的法律体系,所以这些“承认”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就是国际法,或者是国际公约。
既然这个法是指国际法,那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陈述中,有一个最直接的推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不等价于中国,大陆政府不是中国唯一存在的政府,也不是唯一“可以”存在的政府。这是大家包括大陆都承认的现实。
其次,大陆政府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基于这个陈述推广到整个中国,包括所谓的《反分裂法》,都只能在大陆有效。因为大陆政府是中国的一部分,将部分属性推广的全体,违反了基本逻辑推理。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陈述并没有赋予大陆政府武力攻击其他的中国小政府,比如台湾。打个比方,过去的有世袭爵位的王公贵族,长子世袭了父母的爵位,并不意味他的其他兄弟姐妹就不能没有自己的家室和财产,要被长子兼并掉。
在国际法框架下,没有合法政府的对立面:“非法政府”一说。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和平原则和用公投解决地区争端原则,现在大陆人尚没有投票权利,也就是说大陆政府还不具备统一中国的合法途径。如果大陆政府武力攻击台湾,那么大陆政府就破坏了国际法准则,也就是是自动跳出其法律框架,也就是说大陆政府自动放弃和否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陈述。也就是说大陆政府将不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既然这个陈述被否定了,也就是打破各国对“中国”的认可,“中国”这个概念就变得不定和模糊,或者不复存在。也就是说过去的中国将可能四分五裂。如此,中华文明将万劫不覆了,何谈复兴!
如果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接受了和平公投是统一中国的唯一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