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 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5条规定:“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 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是法庭和公诉人可以建议到庭对质,也不是被告人薄熙来有权要求对质。
对此中国法律比较含混,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有个解释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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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相当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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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13 postreply
20: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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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诉人和被告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按我的理解打官司时,被告和原告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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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13 postreply
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