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涉嫌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刑法 第201条),另一个是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62条)
这两个涉嫌的罪名,是指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即单位涉嫌犯罪。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自然人犯罪,一个是 单位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构成犯罪,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对单位则处以罚金。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路青,但警方指控艾未未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中“逃税罪”的规定,逃税金额较大的,刑期三年以下,并处罚金;逃税金额巨大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但是,只要补缴了税款和罚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位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注:警方只是指控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故涉嫌罪名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如果销毁会计凭证的情节不严重,则 不以犯罪论处,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