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不在时间地点力量等限定下存在,不受机械的因果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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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意识现象是唯一的实在

根据不加丝毫假定的直接知识来看,所谓实在,只是我们的意识现象,也就是直接经验的事实。此外所谓实在不过是从思维的要求产生的假定而已。尚未脱离意识现象范围的思维作用当然没有对经验以上的事实进行直觉的神秘能力:这些假定无非是思维为了系统地组织直接经验的事实而发生的抽象概念。

排除一切武断,想从最无疑的直接知识出发的这种极其带有批判性的想法,和在直接经验的事实以外来假定实在的想法,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成立。连洛克、康德这样的大哲学家也难以避免这两种思想的矛盾。现在我想抛弃一切假定的思想,严密地采取前一想法。从哲学史来看,我认为贝克莱、费希特就抱有这种想法。

通常认为,我们的意识现象就是物体中,特别是伴随着动物的神经系统的一种现象。但是如果稍为仔细想一想,就会知道对于我们最直接的原始事实乃是意识现象,而不是物体现象。我们的身体也只是自己的意识现象的一部分。不是意识存在于身体之中,反而是身体存在于自己的意识之中。我们说意识现象伴随着神经中枢的刺激,只是指一种意识现象必然伴随着另一种意识现象发生而言。如果我们能够直接感知自己脑中的现象,那么所谓意识现象与脑中的刺激的关系,就会和耳朵所感到的声音与眼或手所感到的弦的震动恰好相同。

我们往往认为似乎有意识现象和物体现象这两种经验事实,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即只有意识现象。所谓物体现象,不过是在意识现象中把每个人所共同的和具有不变关系的东西加以抽象化而已。

通常还认为,在意识之外还有具备某种特定性质的物的本体独立存在,而意识现象不过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现象而已。但是所谓在意识之外独立固定之物是什么呢?严格说来,离开了意识现象就不能想像物本身的性质。而只不过说那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产生特定现象的一种不可知的东西,也就是说,由我们的思维的要求所想像出来的而已。然则思维为什么必须假定这种物的存在呢?那只是说类似的意识现象经常结合发生。我们称之为物的东西,其真正意义就是这样的。从纯粹经验来看,意识现象的不变的结合是根本事实。所谓物的存在只是为了说明而设立的假定而已。

所谓唯物主义者认为物的存在似乎是无可置疑的直接自明的事实,想用它来说明精神现象。但如略加思考,就会知道这是本末颠倒之说。

因此,如果从纯粹经验上严密地加以思考,就可以知道,在我们的意识现象之外没有独立自在的事实。正如贝克莱所指出,确实是“存在就是被感知”(esse=Dercipi)。我们的世界是由意识现象的事实组成的。各种哲学或科学都不过是对这个事实的说明。

我在这里所谈的意识现象,也许会引起误解。提起意识现象,也许就会被理解为与物体分离,只有精神存在。我的真意是:所谓真正的实在是不能称之为意识现象的。只克莱所说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也和我的真意并不符合。直接的实在不是被动性的,而是独立自在的活动。因此也可以说“存在就是活动”。

上述看法可以说是我们深刻思考之后必然到达的结果。但是乍一看来,不但和我们的常识很不相同,而且如果要想用它来说明宇宙的现象,将会遇到种种的困难问题。不过这些困难问题,与其就是大多由于严守纯粹经验的立场而产生的,毋宁说是对纯粹经验横加武断的结果。

作为这种困难问题之一,如果说只将意识现象当做实在,那么,岂不是陷入认为世界一切都是自己的观念的唯我论中去了吗?并且即使不是那样,也会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每个人各自的意识都是互相独立的实在,又将如何说明其间的关系呢?但是认为意识必然是某个人的意识这种说法,只是意味着意识必须有统一。如果认为在此以上必须另有持有者的话,那就显然是武断。然而这个统一作用,即所谓统觉,不过是指类似的观念感情成为中枢来统一意识;作为这个意识统一的范围的东西,从纯粹经验的立场来看,是不能在彼我之间加以绝对区分的。如果就个人的意识来说,昨天的意识和今天的意识虽然都是独立的,但是因为它们属于同一系统而可以认为是一个意识的话,那么在自己和他人的意识之间也可以发现相同的关系的。

我们所有的思想感情的内容都是一般性的。无论经过几千年和相隔几千里,思想感情还是能够相通的。以数理为例,任何人在何时何地进行思考都是一样的。因此伟大的人物能够感化许多人而使之团结在一起,并用同一的精神来支配他们。这时这些人的精神可以看做是同一的。

其次,把意识现象当做唯一的实在时难于解释的问题是:认为我们的意识现象不是固定的东西,而是不断变化的事物的连续,那么这些现象又从何处生与向何处去呢?但是,这个问题归根结柢还是从所谓物必有因这种因果律的要求发生的,所以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探讨因果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通常认为因果律就是要求在现象背后有固定的事物本身的存在,这是错误的。关于因果律的正确的意义,正如休谟所指出的,只是说某种现象的发生,必然有比它先行的一定的现象,而不是要求现象以上的物的存在。所谓从一个现象产生另一个现象,既不是说一个现象曾经被包含在现象之中,也不是说曾经潜藏在外面某个地方的东西被引伸出来,而只是说在具备充分的条件即原因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象即结果。在条件尚未完备时,任何地方都不会存在应该伴随着它的一定的现象即结果。例如,在击石取火,发生火之前,任何地方也没有火存在。也许有人说,大概是先有产生火的力量存在。但如上所述,所谓力或物都是为了说明而设的假定,我们所直接感知的,只是与火完全不同的其种现象。因此所谓某种现象伴随某种现象是直接赋予我们的根本事实,而因果律的要求却是根据这个事实产生的。可是有人认为这个事实与因果律是矛盾的,这无非是由于对因果律的误解。

所谓因果律,是以我们的意识现象的变化为根本而发生的思维习惯。关于这点,就从这一事实来看,也可以明白:即我们如果依据这个因果律来说明宇宙整体,便会立即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因果律要求世界上必须有一个开始。但是,如果把某一点规定为开始,因果律又要进一步寻问它的原因如何,从而自己就暴露出自己的不完全性。

最后,谈谈我对于由无不能生有这种因果律的看法。虽然说在普通的意义上,物是不存在的,但是从破除了主客之分的直觉来看,无的意识仍然是实际存在的。如果我们不仅把所谓无当作一个词彚,而把某种具体意义加在它上面来看,就可以认为它一方面是指缺乏某种性质,另方面却具有某种积极的性质(例如从心理学上说,黑色也是一种感觉)。因此就物质界会由无生有的观点来说,如果作为意识的事实来看,无也不是真正的无,而可以看做是意识发展上的某一动因。那么在意识上究竟如何?能由无生有吗?意识不是在时间、地点、力量等数量的限定下存在的,从而是不受机械的因果律支配的。相反地,这些形式却成立在意识统一之上。在意识上,一切都是性质性的,是潜在的统一在发展它自己。即如黑格尔所指出,意识就是“无限”(das Unendliche)。

一种颜色的感觉也可以说是包含着无限的变化,也就是说,我们的意识趋向精细时,就会感到在一种颜色之中也有无限的变化。今天我们在感觉上的差别恐怕也是这样分化而来的。冯特把感觉的性质按维数排列起来;既然本来就是一个一般性的东西分化出来的,所以我认为这样的体系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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