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这个补充一点,也许这里的老大们已经知道了。

香港的作法是被告先存一部分钱在法庭,法官是不知道的。

I 如果我不接受这个数,法官继续判案。3种结果:

1. 如果法官判对方赔偿我多于8万比如说8.5万或者15万或者更多,算我赢官司了,我可以要求对方在赔偿之外再付我方律师费。

2. 如果法官判我不应该得到任何赔偿--听律师说应该没有可能,事件发生了,我受伤了,花钱等等。

3.比较尴尬的、风险很大的一种情况,就是法官判对方赔偿我的数额少于8万。
我等于是输官司。因为我要付对方自他DEPOSIT这一天之后所有的律师费、我方律师费,上庭费用等等,就是承担自他DEPOSIT这一天之后所有的费用。

II. 如果我现在接受这8万的OFFER,整个CASE 就结束了,但是我怎么可以接受这样的OFFER和这样的结论呢(请看我下面的发言)?

但是现实是残酷的,走到现在,我已经先要付我方的律师费和MEDICAL EXAMINATION的费用、平时看病的费用,已经不堪重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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