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强奸
假设我是陪审团成员之一,我就用common sense 认为她不算被强奸
一般而言,在美国陪审团决定事实(determine the question of facts),法官决定法律适用范围(determine the question of law)。有时这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以至于要最高法院作出解释。你提出这个问题可以作为一个例子说明陪审团与法官职责的区别:
在陪审团进行商议前,法官必须给出指导意见(Instruction)。如果法官预见到你所说的情况他可以给出如下Instruction:If you jury member find that the victim asked the defendant to stop during the intercourse, and the defendant refused, you must find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of rape。也就是说陪审团是事实的认定者(fact finder),他们的职责限于认定受害人有没有叫停,而被告在知道受害者反对意见后有没有停止。如果陪审团认定这些事实,那么就是法官的职责来认定这是不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所以很多案件的上诉就是基于法官所给得Instruction是否正确。
即使法官没有事先给出明确的指导而产生了明显有背法律的结果,例如所有证据都清楚表明一致证明女的忽然叫“停”,而男的没停,但陪审团认为无罪, 法官可以决定重新审判。更通常的是,控方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纠正判决或发还重审。当然这两种情况不常见。
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团制度并不是一个公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