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LG以前在国内时虽然是携带者,但是,肝功正常。所以,在第一次签证申请时我们没有说明“a communicable disease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当时看到这个条款时只想到HIV什么的,觉得乙肝携带还不至于影响公共健康。所以,乙肝究竟是不是传染病,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我们在申请签证时真是没有故意隐藏的意图,不知者,不为罪?
9月份,我们在一家餐厅吃完饭觉得不太舒服,后来才生病了。不过,吃了一个月的药就完全恢复正常了。现在就是怎么和卫生部说明的问题,最好能避免和签证申请发生矛盾,以免矛盾。
多谢大家的回答!还有一个问题
所有跟帖:
•
回复:多谢大家的回答!还有一个问题
-單身老貓-
♂
(108 bytes)
()
12/15/2006 postreply
15:47:38
•
谢谢老猫的帮助
-zywcc-
♀
(313 bytes)
()
12/15/2006 postreply
16:07:29
•
如果您留意上面的回帖,您應該知道這真的不是什麼嚴重的事
-單身老貓-
♂
(26 bytes)
()
12/15/2006 postreply
16:44:16
•
给ZYWCC
-pppppppp-
♀
(521 bytes)
()
12/16/2006 postreply
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