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大家的回答!还有一个问题

来源: 2006-12-15 15:22:15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因为LG以前在国内时虽然是携带者,但是,肝功正常。所以,在第一次签证申请时我们没有说明“a communicable disease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当时看到这个条款时只想到HIV什么的,觉得乙肝携带还不至于影响公共健康。所以,乙肝究竟是不是传染病,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我们在申请签证时真是没有故意隐藏的意图,不知者,不为罪?

9月份,我们在一家餐厅吃完饭觉得不太舒服,后来才生病了。不过,吃了一个月的药就完全恢复正常了。现在就是怎么和卫生部说明的问题,最好能避免和签证申请发生矛盾,以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