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拿到最后一个月工资之前,老公不小心在release letter 上签了字,release letter 的大意是公司不欠老公任何钱了,包括工资。现在公司赖着不给钱。政府的管人事部门,就是替职工说话的人事机构也凭着那封release letter 认为老公不应该再要最后一个月工资了。
之前老公曾强迫公司发给他bonus,数目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差不多, 做为周末的加班费,那是一个老公拉到的临时项目,本来和公司无关,但老公不知鬼使神差的为甚么非拉上公司玩。那个项目赚了一万块钱,公司不想给老公一分钱。后来双方协商才给了一小部分。但最后扣下了最后一个月工资。
大侠们认为这种情况,我们告得话有多大把握赢?
我很想告,但不知道为甚么政府的人事部门会认为老公不应该拿到最后的工资,仅仅因为release letter 吗?
大侠们,有关工资的案例,请帮忙。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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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唁不下这口气。但人在美加,作事总是很小心。
-moonriver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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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2006 postreply
02: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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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实在是唁不下这口气。但人在美加,作事总是很小心。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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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2006 postreply
04: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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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了。我认为您说的有道理。
-moonriver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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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2006 postreply
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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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啥公司啊!1个月发1次工资,连中国餐馆都2个星期一发
-移民大法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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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2006 postreply
21: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