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侠们,有关工资的案例,请帮忙。
在拿到最后一个月工资之前,老公不小心在release letter 上签了字,release letter 的大意是公司不欠老公任何钱了,包括工资。现在公司赖着不给钱。政府的管人事部门,就是替职工说话的人事机构也凭着那封release letter 认为老公不应该再要最后一个月工资了。
之前老公曾强迫公司发给他bonus,数目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差不多, 做为周末的加班费,那是一个老公拉到的临时项目,本来和公司无关,但老公不知鬼使神差的为甚么非拉上公司玩。那个项目赚了一万块钱,公司不想给老公一分钱。后来双方协商才给了一小部分。但最后扣下了最后一个月工资。
大侠们认为这种情况,我们告得话有多大把握赢?
我很想告,但不知道为甚么政府的人事部门会认为老公不应该拿到最后的工资,仅仅因为release letter 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