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兄别把国内票据法的规定拿美国来用!

建议居士兄还是去查UCC ATICLE 3,看看美国法的规定,国内的票据法在立法的时候就有很大的争议,没有把实际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分离,不利于票据流通。没错,票据背书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在的情况是,现在的票据持有人在向你求偿,“你如付款之后”,当然可以向其他背书人追索了,这是基本的票据法原则。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