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一切都是基于“二级房客”或者“分享房客”自己提出搬出公寓时的情形。我不知道你是看漏了还是并没有完整地了解事情的全部就急于发表意见,导致出了如此大的纰漏。
楼主把事情的经过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你可以在此系列的前面他的一篇回文中找到。我们假定他讲的都是事实──如果怀疑他,我认为应该有依据;如果不相信他,我觉得就不必开口了,否则妄自揣测别人甚至诋毁别人不仅是肤浅的,而且是不道德的(我不是说你,你要是看过了全部的系列,你会知道我在说谁)──在这样的前提下,他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强迫要求离开的,如此,他肯定没有任何责任去负担对方要求分担的那部分房租。所以你不能说“對方也表示,如果找到新的住客會退還您的租金,所以並不算是侵占”这样的话,这样说往好了讲叫“和稀泥”,往坏了讲叫“没有原则,是非不分”。法律就是法律,并不因为钱少就不须遵守法律,你可以认为钱少的官司没有经济效益,但决不可以认为钱少的官司就叫做没有CASE。
关于这个事情我再说最后一句话,我可以理解很多人从效益或者叫收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这个官司不值得打,会浪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他是一个医学生,将来的前途很大,现在不值得纠缠这个小事;但我实在不理解在事情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怎么有的人会对楼主说三道四,讲那么重的话──当然这里也不是说你。
很不幸,老猫你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点很重要的是错了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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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不同意您指出老貓是"没有原则,是非不分"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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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06 postreply
11: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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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百忙之中,回帖中已就所有的情況盡力回應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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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06 postreply
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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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对事不对人的,老猫你多心了
-Bo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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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06 postreply
13: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