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以为按照制作遗嘱方式制作(EXECUTE)这样的协议,无论是对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处分都不可达到制约一方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象一场孩提时的过家家游戏,是一纸空文,是永远不可兑现的空头支票。理由如下:
一,遗产的范围及其确定
遗产,顾名思义,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首先是死亡时的财产,死亡前已处理或转移的财产,不是遗产。其次必须是个人财产。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以继承。
二,立遗嘱人的权利和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人可以以不同形式立多分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包括经公证的遗嘱。其中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大于其他遗嘱。遗嘱人随时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三,实际操作上的不可行性
遗嘱上的财产不一定与死亡时留下的财产相符。说不定死亡时的财产超于遗嘱上的(多余部分是按法定的),也有可能少于甚至是没有或负数。现在立的遗嘱,将来可以随时撤销、变更,完全以立遗嘱人高兴,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对其绝对没有任何约束的。那不就等于过家家嘛。立遗嘱只能对自己个人的财产有处
分权,还必须对家庭共有财产先进行分割,然后才能对自己个人的财产立遗嘱,这样才是有效遗嘱。
实际上,这位网友提出的“婚内协议”是可行的,可以对财产部分(动产和不动产)有条件的分割。法律上既然有婚前的约定,当然婚后也容许有契约。根据这位网友的意思,完全可以订立一个“条件赠与协议”。也就是有条件限制的赠与合同。居士只是不想使“坏”,居士的观点认为(也许保守),夫妻间以“某种合同”维系,总难以接受。于是就打了几个哈哈,游走了。
不同意lawyer250的见解与lawyer250兄商榷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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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说以遗嘱的制作方式,并非就是真的制作遗嘱`
-lawyer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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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004 postreply
06: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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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能理解你的意思
-法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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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004 postreply
08: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