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出任陪审员, 自觉英语不够好,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

近日收到被传唤出任陪审员的通知。

本人成年后才移民,虽然移民后工作多年,但平时很少看英文报纸,听新闻,感觉英文能力不够好,怕不能理解法律用语。

目前我县是用“Respond to your jury summons”的应用程序来response, 自我评估中有一项是语言能力。

可否自我认定“语言能力不够”从而认定自己 “not legally qualified", 然后拒绝?

 

谢谢!

 

所有跟帖: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