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被传唤出任陪审员的通知。
本人成年后才移民,虽然移民后工作多年,但平时很少看英文报纸,听新闻,感觉英文能力不够好,怕不能理解法律用语。
目前我县是用“Respond to your jury summons”的应用程序来response, 自我评估中有一项是语言能力。
可否自我认定“语言能力不够”从而认定自己 “not legally qualified", 然后拒绝?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