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uciary duty 高于合同

来源: weisha_美国21 2021-11-11 11:00:1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115 bytes)
回答: 请教竞业协议的有效期!qll762021-11-11 06:55:20

雇员一般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体现其对雇主的责任和义务。但笔者观察到在近几年的案子中,雇主仅仅依赖于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和员工道德准则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就这篇文章来探讨在宾州普通法下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本质到底是什么?

毫无疑问雇员必须全力履行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与雇主之间的合同条款。但是,在这些条款之上,雇员也有义务在即使没有这些具体的条款约束下对于雇主的忠诚与诚实。在Sylvester v. Beck案中,法院特别指出了员工必须对雇主的利益展现出最大的诚意(utmost good faith). 但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在每天的工作中雇员可以展现出这些忠诚和诚意?其实履行忠诚义务最好的表现就是不要做主对雇主利益相悖的事情。笔者引用马太福音6章24节说的“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中国人说不能“一脚踏两船”。这个引用也在Onorato v. Wissahickon Park, Inc. 案中被法官提到。因为代理人必须在所有关于其代理的事情上做出对主人有利的事情(代理:agency,普通法里强调雇员和雇主,董事会与股东在代理关系中都有信托关系“fiduciary duty”).

所以如果雇员受雇于一家公司,却把在这家公司获得商机给了公司的竞争对手,雇员违反了其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如果雇员用公司的时间和资源为其他公司服务,这当然违反了忠诚义务。笔者的意思是就算雇员和雇主之间没有保密协议,如果雇员把公司的商业机密给了公司的竞争对手,雇员也违反了忠诚义务。

但并不是所有雇员行为都受到忠诚义务的限制。很明显只要雇员不违反任何书面的条款并且在工作时间以外找新工作,雇员找新工作的行为并不违反忠诚义务。还有,除非条款上有明确规定,雇员当然可以在离职后寻找或接受前雇主的客户。但是,雇员不能在离职前就为公司竞争对手寻找客户。

Pittsburgh Cut Wire Co. v. Sufrin 案中法院认为雇员在新公司运用老公司学到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并不违反忠诚义务。在商业机密法中那些商业机密或者保密信息必须是雇员在工作中没法用普通的技能或知识所得到的。所以无论保密条款有没有限制雇员使用公司的商业机密,雇员完全可以在新公司使用其在老东家通过一般技能和知识得到的信息。也就是说,员工不能窃取老东家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不是出自于雇主和雇员的保密协议,而是属于其 “忠诚义务“的一部分。宾州的刑法禁止了非法盗窃商业机密的行为,但强调雇员完全允许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来抗辩雇员所得到的信息不是商业机密。

笔者建议即使没有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协议,雇员如果在跳槽前应该仔细考虑所有细节,最好寻求一下律师的意见。

所有跟帖: 

楼主这个是已经离开10年以后的事。 -hello2002- 给 hello2002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1/11/2021 postreply 18:34:46

我也看错了,楼主十年前开发的系统,他七年前离开签的协议。非竞争协议似乎不太会限制超过五年。 -柠檬椰子汁- 给 柠檬椰子汁 发送悄悄话 柠檬椰子汁 的博客首页 (650 bytes) () 11/11/2021 postreply 19:23:27

俺自己见过的从零,一,二到三年。 从来没有见过五年以上的。 -hello2002- 给 hello2002 发送悄悄话 (163 bytes) () 11/11/2021 postreply 2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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