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case突顯美國Law的F up地方

本帖于 2018-12-18 20:06:11 时间, 由普通用户 jingxi02 编辑

聆訊時放下閘門,丟出corporation和個人屬於兩個不同個體的條文禁止人為公司辯護。which is OK,reasonable。但是事後又搞個理由說公司屬於個人,人要為公司債務負責。公司和人不同個體的條文又不見了。這樣就很F up了。美國的法律體系我最討厭的地方就是這些full of conflict的地方。讓人感覺什麼都是你們說,你們想怎麼說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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