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院立案的前提是原告受到伤害。仅仅要求法院判决道歉或者赔款一元钱是浪费社会资源。所以除非曾家指出他们受到的切实伤害,否则他们没有一个案件
对比美联航强力驱逐越南裔医生的案件,医生受伤,耽误第二天的门诊工作,就是切实损失。
现在没有事实表明,曾家除了自尊心以外,受到任何切实损失(比如身体损失,财物损失等等),所以法院不可能受理。负责的回答到此完毕。
茶余饭后,磨嘴皮子的可以接着聊。
第二,假设警察没有直接造成他们身体伤害。你所说的深夜地铁站,那么伤害可能来自第三者犯罪。曾家要证明受到的第三者犯罪伤害是警察应该预见到的。
据网上说,扔在地铁站是当地警察处理深夜酗酒人的标准办法,那么这个做法的后果可能是有以往数据支持的,曾家律师可以要求数据,看看到底做法实行了多少年,有多少人因此受到犯罪伤害,警局内部有没有对此做法的忧虑,等等。不能自说自话深夜坐地铁就会受到犯罪伤害。
第三,假设曾家在起诉书上指出他们受到伤害,伤害是警察造成的,那么最后一个问题是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BB%E6%AC%8A%E8%B1%81%E5%85%8D?
瑞典主权豁免的法律,我不好说,但是告警察比告平民难度要大一些。起码在美国,一般来说如果警察法官故意栽赃给你或者故意打你,主权豁免可能可以被免去,警察法官要付责任。但是疏忽这个东西,如果覆盖太多,那么警察法官消防救护都不要干活了,因为干活的人总有疏忽,你不能动不动就因为人家疏忽就能够获得赔偿。所以我个人认为主权豁免因为疏忽的案件而免去的可能性不会很大。